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
- 發佈日期: 2020-03-25
- 更新日期: 2020-03-25
- 資料來源: 國家衛生研究院
- 瀏覽次數: 4212
總統令
八十四、二、三 華總(一)義字第0647號
茲制定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,公布之。
總 統 李登輝
行政院院長 連 戰
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三日
總統令
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0二三0三0號
茲修正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三條條文,公布之。
總 統 李登輝
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
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
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三日公布 /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
第一條
為加強醫藥衛生之研究,以增進國人之健康福祉, 特設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(以下簡稱本院), 並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
本院為財團法人,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; 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
第三條
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。
第四條
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二十億元,由中央政府 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。
第五條
本院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創立基金之孳息。
二、政府補助專案研究計畫經費。
三、國內外公、私立機構、團體或個人之捐贈。
四、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。
第六條
本院設董事會,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,其中三人為聘任,餘為選任。
第七條
聘任董事,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。
第八條
選任董事,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、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, 任期三年;任滿或出缺時,由董事會選任之,連選得連任, 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。
第九條
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,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; 置執行秘書一人,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,由董事會聘任之。
第十條
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,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, 餘由董事互選之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一條
本院置院長一人,由董事會聘任之;副院長一人, 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。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、監督,綜理院務; 副院長襄理院務。
第十二條
本院置諮詢委員九人至十七人,任期三年,由董事會遴聘之。
第十三條
本院董事、董事長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。 本院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之任免、薪給、福利、退休、撫卹等, 其辦法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。
第十四條
本院因業務需要,經董事會通過後, 得於國內醫藥衛生相關研究機構,設立分支研究單位。
第十五條
本院於年度開始前應擬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; 年度終了後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,由董事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, 再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查。
第十六條
本院捐助章程,依本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訂定之。
第十七條
本院因情勢變更,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,得經董事會決議 或經主管機關宣告,依法解散之;解散後依法清算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 中央政府,其人員應予解聘。
第十八條
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